马玥律师亲办案例
从抢劫罪到寻衅滋事到治安处罚重获自由
来源:马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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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男,19岁,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在杭州某区看守所。其父亲找到我时心情十分沮丧,因为根据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量刑直接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本没有缓刑的机会。其父亲一再嘱咐我,“马律师,孩子还小,你一定要救救孩子啊!”这句话让我感觉到了责任的重大,至今我还记忆犹新。

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阶段,案卷材料还在制作之中,律师无法阅卷,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决定第二天就去看守所会见吴某某,了解案情,寻找案件处理的突破口。

第二天,通过看守所会见,我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吴某某案发当天因陪女友过生日时和女友吵架,心里很不舒服。就和三四个朋友(同案犯)一起去九堡找朋友张某(同案犯)玩。晚饭后,张某带着他们得到江边堤坝上散步,后来,几个犯罪嫌疑人烟抽完了,看到在江边遛狗散步的受害人王某正抽着烟,张某就叫吴某上去要几根烟,吴某去要了,可是王某不给,张某就冲上一把将王某按倒,从其身上搜出一包烟和一只手机,并说“老子就要你几根烟怎么了?”

了解了案情后,我认为本案的定性可能存在问题,本案不应当定抢劫罪,应当为寻衅滋事罪更为恰当。同时,寻衅滋事罪为5年以下量刑,存在缓刑的空间,且该案一包香烟和一只手机只有1000余元,定寻衅滋事,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由于该案家属委托较早,吴某尚处理刑拘状态,未被逮捕,我马上联系某区检察院批捕科,沟通该案,提出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1、认为这几个18-20岁年轻人虽然强取了他人财产,但是根据案件来看,取财的主观故意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在要烟被拒绝后觉得很没面子,由于年轻人年轻气盛,仗着人多欺负人少,找茬逞能为目的。2、通过同案犯张某的语言和心态也能反映出,他不是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下产生了取财的故意,而是在要烟被拒后零时产生的逞强心里。3、吴某与张某并未有犯意上的事前通谋,不构成共犯。4、吴某有正当工作,当天和女友吵架心里不爽,才参与了逞强、滋事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诱因。以上观点,我整理成书面辩护意见,交到了检察院批捕科,得到承办检察官认同,告知等院里讨论后给我答复。

一周后,我接到检察院电话,该案由于涉嫌寻衅滋事,抢劫罪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之后,我又和公安沟通,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由于未造成轻伤及5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刑事立案标准,变更为治安处罚后吴某被释放。

至此,该案圆满结束!当事人家属激动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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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9号(西湖区司法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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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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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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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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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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