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湖山殿下X号。
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辉,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稠城街道城中中路X号。
原告王X为与被告丁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金尊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X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2011年5月1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51000元,口头约定2日内,即可归还。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1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借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丁X辉未有辩称。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