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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追诉时效和组织成员定性之辩实务运用
来源:李文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30
浏览量:5047

涉黑案件追诉时效和组织成员定性之辩实务运用

前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布署,今年已进入了收年,公安机关打击了一批涉黑恶案件,老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有较大提升。笔者作为律师参与了多起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一案件,以追诉时效、组织成员定性为突破口进行辩护,观点分别得到检察和法院的采纳,为被告人L争取到“少一个罪名”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降档量刑”。笔者认为在办理类似涉黑案件,对被告人在组织成员中的定性及追诉时效脱罪之辩,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特撰文记之。

案情简介

2018年下半年,黄岩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了被告人T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T是组织者、领导者,L是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同时指控L具体参加了2009年的寻衅滋事案和2010年的非法拘禁案,以L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审查期间,辩护人就本案的追诉时效和组织成员定性问题与公诉人多次进行了沟通交流,公诉人采纳了非法拘禁罪已超时效,不予追诉的意见。起诉前,L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L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骨干成员参加)寻衅滋事罪二个罪名向法院移送起诉,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刑期。法院审理后,认定L在组织中为其他参加者,从而调整检察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L有期徒刑个月。

争议焦点

1涉案罪名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2、被告人L组织中为骨干成员的定性是否妥当

观点评析

针对涉黑案件时间跨度长的特点,如何利用追诉时效进行有效辩护,笔者曾受邀在台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代理涉黑恶案件实务交流会”就追诉时效问题作了交流发言,与参会律师进行探讨学习。被告人L非法拘禁案追诉时效不予追诉,成为笔者会后办理涉黑案件,因超时效而免诉的成功范例。

被告人L非法拘禁行为发生在2010年,非法拘禁罪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刑法》时效的规定,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被告人L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在2009年,寻衅滋事罪最低量刑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档包括五年刑期,需经十年不再追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二个量刑档,积极参加(骨干成员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档经十年不再追诉,其他参加(一般成员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档经五年不再追诉。被告人L因涉本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下半年对其立案侦查,据刑法时效规定,2010年犯的非法拘禁罪已超五年追诉时效,2009年犯的寻衅滋事罪离十年还差几个月,仍在追诉期限内,如能认定L为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追诉时效也已超。笔者认为考虑L在组织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参照涉黑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应当认定L为组织的其他参加者,适用五年的追诉时效,非法拘禁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罪均已超时效。检察机关没有认同L为其他参加的组织成员定性,只采纳非法拘禁罪已超追诉时效的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L是组织的其他参加者,纠正了被告人L在组织成员中的定性,同时调整了检察量刑建议,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降档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定性有没有明确的界定?答案是有的。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二高二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三种类型成员分类,即: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另,对“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进行界定。笔者认为被告人L和组织者T平时以朋友相处,L所实施的二次具体犯罪行为,不符合“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院审理认为,证据显示,被告人L组织者之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经济基础,被告人L参加2010寻衅滋事犯罪后,与组织者关系逐渐疏远,结合其在组织中的作用大小、参与时间及表现等,可以认为L为组织的其他参加者,而不是积极参加者检察机关对L的量刑建议畸高,予以调整。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除五个但书情形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调整检察量刑建议。本案的被告人L在检察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建议量刑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L是组织中的一般成员,而不是骨干成员,检察机关将被告人L按骨干成员来认定的量刑建议属于明显不当,故予以调整,判处被告人L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改变组织成员定性并调整检察量刑建议,是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发挥辩护实质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

结语

扫黑除恶进行时,有效辩护不缺席。涉黑案件有时间长、罪名多、定性不易把握的特点,以追诉时效出罪辩护和组织成员定性降格辩护,有时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案就此方向的有效辩护,分别在检察审查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被经办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笔者简介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

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台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首届听证员

台州电视台“大民讨说法”随行律师

台州仲裁委仲裁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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