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峰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释法,收购废品也触犯刑法?快来看看是咋回事儿
来源:徐跃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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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已成为一种新时尚

然而你可曾想过

非法处置没有分类的垃圾

可能构成犯罪呢?

7月24日,由某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2018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环保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废品收购站内从事废品收购业务。2019年1月起,何某某在该废品收购站内从事废胶水桶、废机油桶破碎业务,并将上述物品打包堆积在场地上待售。2019年2月27日至3月1日,有关部门对该废品收购站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废物共计14.35吨。其中,废胶水桶、废机油桶及其破碎物品系危险废物,共计6.14吨。

随意贮存危险废物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其中的有毒物质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极可能会污染水体和土壤,破坏生态环境。此外,危险废物还可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长期受其影响还可能导致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1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书面承诺配合消除污染隐患及预交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此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查封在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破碎机1台以及赃物危险废物6.14吨,予以没收,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从事废品回收利用行业,这种自食其力的创业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我们身处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约束,从业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你私自回收废胶水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不仅污染环境也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你年纪尚小,在思想上一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在从事废品收购行业时,要关注垃圾分类,并了解相关从业知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希望你能自觉履行保证书中的承诺,真诚悔改。”庭上,法官对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

庭上,被告人何某某真诚悔过,保证将遵纪守法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环境整治。

垃圾分类一小步,社会文明一大步。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良好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接下来,荔城法院将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审判促生态治理,为营造健康、良好的生存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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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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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跃峰
  • 执业律所: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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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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