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秀珠律师亲办案例
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判决按份额予以分割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量:1586

【审理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王某委托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沈秀珠律师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王某与杨某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10月生育婚生女杨某某,婚生女出生后,王某与杨某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767月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王某独自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杨某与征迁服务公司、房屋征收公司签订两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王某主张该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对应的安置房及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按照二分之一的财产权进行分割,目前该安置房尚未交房。王某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主张离婚并对婚生女抚养权及财产作出处理。

【办理案件启示】:

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属于尚未交房的安置房,但是我方要求分割的是财产份额的权利,该财产份额权利是明确的,故依法可以进行分割。

【办案的过程及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1、判决准予王某和杨某离婚;2、婚生女由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自行承担;3、王某和杨某各自享有产权调换面积64㎡的二分之一即32㎡财产权和征迁补偿款140724元的二分之一即70362元;4、王某和杨某向漳州某农商银行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策略】:

1、因安置房所有拆迁资料均由杨某执掌且该资料已向征迁部门了解情况,征迁部门以涉及个人信息、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只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对房屋拆迁补偿款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到款项200535.73元。虽然本案安置房尚未交房也未取得产权证,但我方主张的是涉案房屋的财产权,而财产权是确定的权利,依法可以对确定的权利要求进行分割。

一审庭审过程中,杨某提供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欲证明拆迁房子属于父母的财产,一审也并未同意王某调查取证的请求,并以王某未能向法院提交拆迁之前属于杨某名下财产的产权证明,也未能提交拆迁后属于杨某名下财产的产权证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的拆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准予准予王某和杨某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自行承担;并认定冻结的存款200535.73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本代理人通过各种途径搜索找到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南江滨片区两馆一路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批复》等拆拆补偿依据,该批复第18条优惠、奖励办法规定:“……手续不完整或违法、违章建筑根据被征迁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按不同时段、不同年限、不同额度给予奖励。未在规定征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优惠、奖励”,有了该批复依据就可以证实安置在杨某名下的房产,虽然没有产权手续,但依该规定,杨某只要配合拆迁就可以就能取得有效安置面积从而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从而可以推翻一审判决的认定的王某未能向法院提交拆迁之前属于杨某名下财产的产权证明,也未能提交拆迁后属于杨某名下财产的产权证明。同时,本代理人提供了被征收人为杨自强、杨某的片区被征收(迁)房屋补偿表,欲证明两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应的是两处房产被拆迁,因该房屋补偿表为复印件且一审未同意我方一审的调查取证申请,本代理人在二审时再次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二审仍未同意调查取证的申请,但二审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在发回重审的一审审理过程中,本代理人在再次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审开出了《调查令》,调查到了完整的征迁材料①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②片区被征收(迁)房屋补偿表③拆迁封房验收单(存执)承诺书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年限认定表⑤被征收房屋附属物项目赔偿清单、被征收房屋装修类别认定表被征收房屋室外附属物项目明细表⑥土地证明⑦漳州市房屋实地勘丈成果图。发回重审的一审经审理并作出判决:1、判决准予王某和杨某离婚;2、婚生女由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自行承担;3、王某和杨某各自享有产权调换面积64㎡的二分之一即32㎡财产权和征迁补偿款140724元的二分之一即70362元;4、王某和杨某向漳州某农商银行借款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4、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杨某当庭补充了公证书、证人证言、户口本、租赁合同四组证据,本代理人提出本案已历经3次审理,杨某在第四次审理时才补充提出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应不予采纳,并附条件质证认为,证据一公证处的公章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书的第二页载明的代理人与本案出庭的代理人不一致,其操作内容与本案是否有关联不能确定;操作的内容“91卫图助手”是否有经过国家认证,其搜索内容是否真实可信无法确认,公证处的公证内容无法确认;第60页弹出的对话框,载明请使用正版下载字样,公证处没有公证其下载的内容是正版还是试用版,所以其搜索的内容无法证实是否能真实的反映客观情况,且根据其下载的资料也无法证实与讼争房屋有关系,无法看出其原来的样子。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杨某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杨某多次到店里吵闹,所以涉案的房屋属于待租状态,并未出租。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提供的证据二、三、四不属于二审审理期间新出现的证据,不予采纳;证据一虽经公证机关公证了取证过程,但有关操作软件及其截图内容未经有权机关确认,截图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明确,不能证明杨某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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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秀珠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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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秀珠
  • 执业律所: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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