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华律师亲办案例
一例肿瘤术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解析
来源:朱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量:1270

随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到来,一个稍显疑难的医疗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朱丽华通过此文分享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心得体会,以便与相关人士共同交流。

案情回顾:

2013年3月,患者李某入住北京某三甲医院,诊断为胃癌,行胃癌根治全胃切除术,脾、胰尾切除术,食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消化道重建术等诸多手术。术后患者出现小肠系膜动脉栓塞、小肠坏死、食管外痿、回肠吻合口痿、吻合口狭窄等。2013年8月,李某出院,出院当月患者因食道回肠吻合口狭窄,先后4次于其他医院行内镜吻合口狭窄扩张术等。不久后,身体极度衰弱的李某死亡。

代理过程:

家属就此结果难以接受,认为医院的过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对于被告的诊疗过错,律师经过认真和反复查阅患者病历,认为:北京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多次手术、并加速患者病情恶化和身体衰弱,导致患者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擅自扩大手术范围,未及时充分告知家属。

被告原定手术方式为:胃癌根治全胃切除术。虽在全胃切除术中增加对脾、胰尾的切除具有医疗意义上的合理性,院方术前对存在合并切除相关脏器的可能性也进行了告知,但告知材料并未包括含切除脾脏、胰脏的具体医疗后果、风险等内容。仅告知存在相关器脏切除可能性,并不足以令患方充分理解手术风险及医疗后果并达到自愿选择手术方案的程度。故院方没有进行二次告知,存在不足。

2、患者小肠大部分切除与医院手术时间选择有关。

患者于胃癌根治全胃切除术后的第三天出现腹胀、肠鸣弱等症状,院方给予中度止痛剂,此时使用中度止痛药物属禁忌使用,影响患者对腹痛的感受反应,也影响了院方对病情的判断;患者早已出现了手术适应症,院方虽对肠阻梗的可能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但没有进一步考虑肠阻梗的性质,未就血液循环障碍等问题进行提前预判并立即实施手术,存在医疗不足。

3、患者食道痿与院方停止胃肠减压等之间存在关联。

2013年3月术中已关闭食管断端,术后也应防止出现食管痿的情况,术后如果实施胃肠减压,可能就不存在食道痿的问题。患者转入普通病房并停止持续胃肠减压和经鼻腔、口腔吸痰后,发生食道痿,故发生食道痿与院方取消胃肠减压等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

4、消化道重建手术时间偏早。

根据肠痿后消化道重建治疗原则:消化道重建手术应在术后3-6个月进行,医方手术时间偏早;当术中发现:“腹腔内广泛粘连,肝脏体积增大,小肠及其系膜间粘连,横结肠粘连于左上腹,粘连致密,分离时有白色脓性液约300毫升”的情况下,应停止手术,在患者有腹腔感染的情况下,实施消化道重建手术,不符合治疗原则。

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律师阐述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后北京市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医院负有同等责任。后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说明,建议法院酌定医院40%—50%的责任比例。经患方积极争取,法官最终酌定被告50%的责任比例,并据此做出了判决。

心得体会:

众所周知,医疗诉讼官司,浩如烟海的医学知识就会让患者的维权路无比艰辛。再者患者或患方又不懂法律规定和程序,想要胜诉确实不易。只有对案件中的医学问题、鉴定听证和法律风险有全面、清醒的认识,有的放矢,才有可能把握胜诉契机。

以上内容由朱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丽华律师咨询。
朱丽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8好评数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邮编10002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丽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邮编100020